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秩序
发布时间: 2011-03-09 10:42:4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建设局,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为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秩序,制止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劳务用工不规范行为,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恶意讨薪的现象,切实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的工程负总责,依法进行劳务分包,并签定劳务分包合同,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或允许他人挂靠施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的,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
二、监理企业应对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情况、工人及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负检查和督办责任。工程施工前须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和劳务分包合同,并进行登记。
三、劳务分包企业要服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登记制度,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各施工现场建立实名制考勤和工资发放登记台帐。
四、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通过《郑州市建筑劳务信息平台》(www.zzlwxx.com)选择合格的劳务队伍。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人和农民工应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市场劳务用工指导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动合同。
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劳务分包款项。劳务分包企业须按照与农民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或按工程进度节点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对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须实行网络化管理。施工现场劳资员须及时将工资发放情况和每天劳务用工情况等信息建立纸质档案,经劳务队长和民管员核对确认后,通过互联网传至《郑州市建筑劳务信息平台》(www.zzlwxx.com)。
七、按照市建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体系的通知》(郑建文[2010]113号)要求,从2011年4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项目施工现场实行劳务队长、民管员、劳资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我市新开工项目的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以及劳务分包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九.对发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登记管理制度;未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郑州市建筑劳务信息平台》上公示。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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