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 2010-09-07 11:18:4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豫建〔2010〕129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上述三个文件的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行动顺利实施,现决定成立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 凯
副组长:闫建民 林少蓉 高必成
成 员:赵轶西 张 凯 王书喜 远 烁 郭丽娴
宋学理 李世杰 李春献 杨照安 沈苏宁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法规监察处。法规监察处处长张凯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集中约2个月的时间,对全市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四、工作措施
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2.加强督促检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受委托执法单位对辖区内项目开展全面检查。市主管部门对检查情况展开全面督查。
3.严厉措施。对各县(市)、区、及各受委托执法单位检查不认真的,要责令整改;对施工企业整改不力导致事故的,或屡次发生事故的,要从重处理并驱逐出本地市场;对不按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资质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停工,并依法对责任主体和人员进行处罚。
五、重点内容
对各县(市)、区、及各受委托执法单位要依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建筑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治理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及今年以来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规划许可、招投标手续、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从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考核证过期,或与施工单位名称不一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工程监理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过期,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活动的。
(四)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五)不执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对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被停工整改项目未经验收擅自复工或强行施工的。
(六)瞒报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七)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未验先用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受委托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意义,把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作为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受委托执法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把工作做深、做细。同时,要把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列入年终安全考核内容。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涉及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非法违法行为的。
(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受委托执法单位要通过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工作回头看、反复抓,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模式,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
(五)加强沟通,强化监督。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受委托执法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做好有关情况的整理和报送工作。各单位应于每周三下午五时前将执法检查事项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沈苏宁处(联系电话:67188916 ,13613716701)。报送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项目名称、项目责任单位名称、有无违法违规事项、违法违规事项名称、执法单位已做工作和效果、存在的困难或障碍、请求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和需要政府部门协作配合的事项、需要对相关行政部门予以提醒或警示的意见和建议等。另外在10月13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具体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情况(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等)也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责任追究
为保证此次专项活动顺利完成,决不允许发现不了问题,决不允许解决不了问题不报告,领导小组将进一步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对于下列情况者,经领导小组核实后将给予通报批评,是县(市)、区建设局的,还将把情况通报给县(市)、区人民政府。属于受委托执法的单位,将取消其执法资格。
(一)应当发现违法行为而未及时发现的;
(二)违法行为制止不了又不及时上报的;
(三)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控制违法行为致使违法行为和结果加重的;
(四)以需实行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的;
(五)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专项检查方案确定的职责的;
(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八)动作迟缓,在期限内未完成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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