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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发布时间: 2019-04-25 15:25:5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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