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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住建厅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10 11:35:5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宁夏住建厅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0〕50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强化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遏制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决定依托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面部识别考勤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勤管理的工程范围及考勤对象

 

自2020年10月1日起,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及在建主体未完工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纳入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列入考勤对象的关键岗位人员为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对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质量员、施工员、设备管理员、起重机械司机)逐步实施人脸识别考勤管理。列入考勤对象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中列入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已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开展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

 

(一)考勤期限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出具竣工报告终止。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项目经理每月到岗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天数且不少于22天。当天进退场时间间隔累计超过4小时即为有效出勤。

 

(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因故不能到岗必须向建设单位书面请假,并登录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登记请假和顶岗信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一次请假超过5天(一年内请假不得超过5次)施工企业应另行安排相同资格的管理人员顶岗。顶岗人员的考勤统计计入到被顶岗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数据。

 

(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行记分管理,积分周期为月,满分为12分。次月依据考勤对象上月出勤率进行记分。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出勤率以每月22个工作日的80%为标准,扣分的分值为:1分、3分、6分、12分四种。出勤率≥80%(18天)不扣分,80%>出勤率≥60%(13天)扣1分,60%>出勤率≥40%(9天)扣3分,40%>出勤率≥20%(4天)扣6分,出勤率<20%(4天)扣12分。

 

2.安全员以每月22个工作日的100%为标准,出勤率≥100%(22天)不扣分,100%>出勤率≥80%(18天)扣1分,80%>出勤率≥60%(13天)扣3分,60%>出勤率≥40%(9天)扣6分,出勤率<40%(9天)扣12分。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考勤记分数据,根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记分管理情况,对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出勤率大于等于80%(18天)的工程项目可实行较低频率检查。对出勤率大于60%(13天)小于80%(18天)的工程项目可实行正常检查。对出勤率大于40%(9天)小于60%(13天)的工程项目可实行较高频率检查。对出勤率大于20%小于40%或出勤率低于20%(4天)工程项目可实行重点检查,通报批评。

 

(五)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分值,与关键岗位人员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计分管理关联,纳入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存在以下出勤情况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关键岗位人员所在施工企业进行约谈,并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宁夏建筑施工项目“四大员”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按次对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计分,同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02、D1-4-17扣除企业相应诚信分值。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其中之一考勤扣分1个月满12分或者连续2个月出勤率低于(9天);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其中之一连续4个月出勤率低于13天的或者累计分值达到12分;

 

(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其中之一连续2个月无考勤记录或者考勤率低于9天,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管理办法》以涉嫌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七)对因电力供应、网络连接等原因发生断网,数据不能及时上传平台的,施工单位应在48小时内,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况说明上传至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报备。对不履行报备程序按无考勤数据对待。对规避考勤,应安装而未安装人脸识别考勤设备、或安装后人为断线、或安装后未开展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的项目施工单位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5-01扣除企业相应诚信分值。

 

三、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确需变更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相关招投标机构(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除外)审核同意后更换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或长期不在岗由建设单位提出更换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被更换人员自更换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二)项目确需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一个项目原则上变更人员数量不得高于中标通知书组织机构人员的30%或者合同约定变更人数。

 

2.必须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人员变更完成后,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在移交期间,工程项目不能出现管理缺位状况。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须为本公司人员且与变更前的人员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参建各方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要认真履行其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和考勤制度的监督责任,发现长期不到岗行为,坚决予以纠正。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负监理报告责任,要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动态,对考勤管理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是开展关键岗位人员面部识别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项目部人脸识别设备及网络设施实时进行维护,确保考勤管理工作正常实施。

 

(二)切实落实属地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由工程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企业及项目严格按照《宁夏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64/T1684_2020),在施工现场全数安装人员面部识别考勤设备,采集关键岗位人员人脸信息,实时上传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纳入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确保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按时按期到岗。

 

(三)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应用。各市县应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应用,监管人员安装手机版实名制管理系统APP,充分运用系统平台对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数据的统计预警功能,开展差别化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连续满勤应作为评选优秀项目经理的依据,同时作为区级示范工程评审的前提条件。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对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到岗实际与频次进行严格考勤,建立台账(见附表)定期进行通报。自治区每半年对全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进行通报;设区市每季度对辖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进行通报;县(区)每月对辖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进行通报(联系人:夏振华联系电话:0951-5179595)。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抽查统计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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